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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律师“抱团取暖”缘何而起
来源:东方法眼 李武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作者:
2011,中国律师“抱团取暖”缘何而起


  核心提示:接受当事人聘请,组建律师团集体“作战”的现象在国内外司法领域中并不罕见,但今年3月,李庄案第二季可谓为律师以自发组团的方式参与普通案件的辩护奏响了集结号,随后的北海案律师团、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律师团和贵州“黎庆洪涉黑案”律师团等等也紧接着开锣上演。

  接受当事人聘请,组建律师团集体“作战”的现象在国内外司法领域中并不罕见,但今年3月,李庄案第二季可谓为律师以自发组团的方式参与普通案件的辩护奏响了集结号,随后的北海案律师团、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律师团和贵州“黎庆洪涉黑案”律师团等等也紧接着开锣上演。笔者认为,中国律师“抱团取暖”现象兴起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刑法第306条:要想救人,必须自救

  当前的司法环境不太尽如人意使得一些人在追寻正义的路上不是很顺畅,但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就像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柄剑,却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人们追寻正义的变得愈发艰难。李庄案之所以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而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但是如果连律师执业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话,律师的刑辩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大量刑事案件当事人就丧失了获得高质量刑事辩护的前提,最终受损的也必然是中国的刑事法治。

  中国律师“抱团取暖”现象之所以因李庄“漏罪”案而起,其实偶然之中也隐藏着必然。因为悬在李庄头上的那柄剑,随时都可以能斩落下来,而且他们自己的头上也有一把。他们自发组团为李庄辩护,其实也是在自救。

  二、理论储备不足:知识经济时代爆发专业危机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指导下,各种法律、法规逐年增多,再加上各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等数量巨大。有人曾生动地形容,过去的法规以“本”来计算,现在得用“公斤”来计算。如此之多的法律文件应当如何正确适用,确实是一难题,这使得当今律师业产生了专业化危机。此外,近年来,由于服务市场对服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为使律师业的发展跟上国际和时代潮流,跨行业、跨地域联合已成为律师业发展的趋势。

  从实践效果来看,通过律师团集体研究讨论案件通常不会出现律师搞错的情形,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找到辩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时还可以邀请当事人参入案件讨论,这样即使案子输了,当事人也明白到底输在哪里,不会责怪律师也不会埋怨政府。

  三、传媒给力:借助时代东风去阴霾

  律师团自产生以来就对媒体有着天然的吸引力,媒体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限制媒体自由造成的可怕后果和法制上的危险不仅有传媒及其在律师界和司法界的盟友们忠实警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诸多验证。虽然有人质疑每年评选出的“十大影响下能够诉讼”到底是律师的胜利还是媒体的胜利,但笔者认为,总结律师之战,我们不能把眼光仅局限于法律诉讼,特别是在当前不甚理想的司法环境下,律师在其他领域所作的努力也同样很有意义。赵作海案、邓玉娇案等大案要案的成功都是以律师、媒体、学者以及民众的互动为基础的。

  此外,律师办案则要讲究策略,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要利用媒体,而不是被媒体利用。例如在司法程序中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以弱者的身份出现的,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传媒极有可能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因此,律师借助媒体对案件进行适当宣传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途径。

  四、更新观念:充分发挥团队力量

  每位律师在其一生的职业生涯中,都希望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律师,能办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出版能够广为流传的著作。然而,许多律师却因为个人能力有限或者缺乏其他知识力量的推动,手中有“名案”,但却无法成名,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反思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进程,我们发现这种遗憾的产生与律师行业同行相妒的弊端是分不开的。在我国,大多数律师都缺乏团队合作的意识,很难找到真正合作的对象和朋友。但从逻辑上讲,作为直接面对社会关系的显性职业,律师更离不开同行的认可和肯定,更需要团队协作,如此才能使其面对当今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胸有成竹、游刃有余。基于这种合作的需要,组建律师团,构建协作沟通平台对追求大律师梦想的律师们的发展和中国律师行业的进步都具有战略意义。

  结语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窗口”。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表明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向前发展。但李庄案折射出的中国律师制度的瓶颈和困境,依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2011年中国律师界“抱团取暖”现象兴起,不仅仅是少数律师的功劳,而是整个司法体制的进步,中国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正发挥着愈发强大而且不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中国律师的抱团协作也必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